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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勞基法15條的特定性定期契約之『特定性』意指為何? 2.若本公司雇用時薪計之夜校生(工讀生),互相訂定勞動契約。請問契約期間是否不得超過90天? 聽說僱用工讀生不得超過90天是否為真?
答:特定性工作之定義:工作之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份,當完成後,其所須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工人,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雇用計時勞工與雇用定期契約是兩回事,前者可能是不定期契約,工作時間較少,後者是定期契約,工作時間跟正職員工無差。當然,也有定期契約之計時工,定期契約是指非繼續性作,員工是否為工讀生與契約無關,請參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你如果上過勞基法基礎班,講義中有,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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