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某位員工於96年度有112小時的特休,其於當年度1月-10月留職停薪。該員工於11月1日回工司上班。請問11-12月可休的特休時數應為112小時或依照月份比例計算為之。
答:特休必須以天計(24小時)必須先說明。當年度如已具有特休的權利,與該年提供勞務狀況無關。因此,該員工於年度內如已留職停薪復職,仍有全部休假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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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