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請問,公司與職員有簽訂契約書,有明訂起迄日期,若公司無異與他續約且在到期日前二十日前通知此員工不續約,這樣公司是否要支付資遺費?另外,職員提到失業補助津貼?謝謝!
ps.此員工之前離開又回來的,年資是否要銜接,若有年資未滿二年、若無則未滿一年
答:訂有起迄日之契約為定期契約,但不是勞動基準法中所稱之定期契約,是民法所稱之定期契約,如果妳上過勞基法基礎班,應瞭解我所說的意思。大部分訂有起迄日之契約,皆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後段之規定,應屬無效。妳的契約如屬無效,如終止契約當然屬違法之行為,而必須付資遣費,或恢復僱傭關係。至於回任之員工,如屬違法解雇,當事人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年資當然要併計,同時間斷年資亦要計算。如當事人僅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事後又回任,則年資不併計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