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因公司女性員工懷孕25週且為三胞胎之故,導致身體不適必須在家待產,我的問題是:
1.該名員工提出留職停薪之要求,公司可以拒絕嗎?
2.若同意其留職停薪,則勞健保可以先辦法退保嗎?
3.若公司不能將其退保,則其勞健保費仍需由公司負擔7成嗎?
4.留職停薪的年資可以扣除嗎?
因這個問題關係到此女性員工的權益問題,
因此我打電話問了勞工局.勞保局.健保局,
所得到的答案是:
留職停薪和退保是兩回事,
勞資關係課的人說,勞基法沒有規範公司是否要同意員工留職停薪,因此此為雙方合意始可,
但退保會影響到員工可請領的生育給付∼∼
並且說留職停薪期間公司應照付該員工之勞健保費,只有6的退休金可以不用支付∼∼

老師,請問這樣的說法是正確的嗎??承辦人推來推去,我也不知道到底該問誰才是對的,
因此想到湯老師您,因為上過您的課,我的觀念也是和您相同,但同仁提出質疑,我只好再次的確認,謝謝老師∼∼
以上∼∼麻煩您了!!
答:他們有告訴你是依據甚麼嗎?如果沒有就不必理會。重點是懷孕期間,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不得事先約定懷孕必須留職停薪,但非不得當事約定,因此,員工如果提出需求,雇主同意非不可,至於留職停薪期間,沒有薪資,如何投保?僅育嬰留職停薪於法律中規定,社會保險得不停止,但雇主負擔部分免繳,參考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二項規定,此外我不知何條法律規定,非育嬰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僅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款,因病留職停薪未超過一年者,得參與勞工保險。員工如因懷孕無法工作必須休息,要不請病假,病假請完,仍無法工作,再因病請求留職,才得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他們是不是指這一點而沒說清楚。解釋函如下請參考: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 台勞動三 字第 1211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99-30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30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1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4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73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22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5 條  ( 74.03.20 )  要旨: 女工懷孕期間安胎應如何請假疑義 全文內容: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 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參考法條:勞工請假規則 第 4、5 條 (7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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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