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簡老師您好:以下問題煩請老師回答,謝謝!!
1、本公司有一員工於95年6月13日因工地受傷,本公司以職災處理,二年都休養且薪資公司也全額給付,於二年屆滿時員工至醫院診斷提出殘廢診斷書上註明終身僅可從事輕便工作,本公司安排回總公司做行政的事務但該員工不願意並於97年6月13-97年7月31日排滿特休假、公傷假、病假,之後再要求公司先資遣以方便出去找工作,資遣通報後又告訴公司要補償40個月的職災補償,請問本公司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該員工已自行領到殘障手冊。
2.員工留職停薪後復職其年資該重新計算或依新進員工處理,是否有相關的解釋令或法條規定。
以上二個問題請老師代為解答,謝謝您!!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規定,職災醫療終止診斷為殘障,雇主依殘障給付標準給予補償,另勞工工作能力喪失,無法從事原有工作,雇主給予其他足堪勝任之工作,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即可,職災勞工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不知其其請求基礎為何?是否指貴公司未提供輔助,或對所提供之工作與其能力負荷有爭執(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4條),不然員工應無權要求資遣費,又亦無權請求40個月工資補償,該請權基礎為診斷喪失工作能力但不符合殘廢給付(勞基法59條第2款)。對於員工的主張,我建議等他循法律途徑再說,停止所有補償。留職停薪復職,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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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