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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申請長期病假及資遣疑義:員工因個人因素脊椎開刀之問題:一.員工不願申請留職停薪,希引用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三項「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之規定」,繼續申請無薪病假。公司是否可主張該員工申請留職停薪而不會與員工引述條款衝突?二.員工因病(非職災)無法繼續從事原工作,公司如無其他合適工作可安排,最後一定要以資遣方式處理嗎?如確定,那是否又有故意不任新職取得資遣費或要求減輕工作量(剩半個人力)之問題產生,有其他方式處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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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