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我們公司的業務人員獎金制度有談到:連續三個月或不連續四個月未達責任額度須自動請辭這件事我一直困擾著, 因為公司的用意就是不想付資遣費所以我想那麼就改成"連續三個月或不連續四個月未達責任額度則停職停薪三個月並填寫工作改善單"如果這麼做應該比請對方自動請辭來的和緩一些且可以達到同樣效果這樣可以嗎?2.我們公司會徵短期約聘人員, 採時薪制勞動契約內說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年後的年資應合併計算這個對於我們所雇用的時薪人員而言,有什麼差別嗎?
答:1、要求員工未達業績自動請遲,這種約定是否有效,尚有爭議,但是否辭職仍是由當事人意思表示決定,如果未表示,雇主也奈何不了他。至於改成停職停薪,是否較妥,就我個人觀點,會更糟,既然停職,又沒薪水,如何改善?我建議,保留前項規定,如員工真發生所述情形,雇主就必須拒絕受領勞務,讓當事人自行以法律途徑進行救濟。2、時薪制與定期契約沒有關係,前者僅是計算薪資方式,後者是契約有一定期間且工作為非繼續性(參考勞基法基礎班講義),至於第10條所定年資併計是指不定期契約中斷或定期契約終斷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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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