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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蕭老師您好 蘇州市住房公基金管理辦法第二章繳存的第八條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職金,並由單位負責辦理繳存手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職金屬於職工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括弧這句話,若員工基本工資是850,可以解釋說住房公職金已含在基本工資裡面嗎?
答:(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這句話很曖昧,因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是可以列為公司的成本,但此成本是否解釋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就有待進一步瞭解。如果按照2004年3月1日起實施的《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哪麼是不是指『單位在剔除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換句話說,『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職金』就不是『工資』的意涵,而是指福利待遇也。這裡所謂的『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是否是指工資以外還包括其他的保險及福利部份,請詢問當地的「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查尋。以上。蕭新永。200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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