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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若於98/1/1以後加入勞保之人(無所謂之舊年資),於60歲時年資18年,若不想請領老年年金,可請領老年一次金嗎?若不行,為何訂立老年一次金的請領計算為年資前15年1,16年以後2?
答:依勞工保險條例第第58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備註:此即來函所稱擁有舊年資的勞工,若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則其同時具有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給付之資格),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來信提到98/1/1以後加入勞保之人(無所謂之舊年資),於60歲時年資18年,依上開規定,只能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亦即無舊年資的勞工,已不具備同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給付之資格,依規定只能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至於您提到為何訂立老年一次金的請領計算為年資前15年1,16年以後乙節? 您可參見同條例第59條第1項規定「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備註:係指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者。)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備註:係指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此即您來信提到訂立老年一次金的請領計算為年資前15年×1,16年×2的原因,也就是為了擁有舊年資並擇領老年一次金給付的勞工而訂定,仍保留原勞保舊規定之老年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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