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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員工手冊(30人以上)若未送主管機關核備,有無相關罰則為何? 主管機關的稽核為何? 2. 序言和簡介是必要的嗎? 3. 序言的目的何在? 4. 序言和簡介的內容應該包括哪些? 5. 競業條款一般規定為何? 時間限制的規定一般為離職後6個月? 還是3年? 6. 受贈的Wording是否有更好的用法? 實務上金額限制為何? $1000? 還是 $3000? … 7. 員工保密同意書的效益及期限為何? 8. 員工保證書的效益及期限為何?
答:1. 未送核備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2. 並非必要。3. 目的在於讓員工了解公司主要業務、價值、願景,或者了解訂定工作規則的目的。4. 競業競止的生效要件為:1.是否有必要2.是否給予勞工適當的補償3.時間是否過長(此部分依產業別不同,通常6個月比3年恰當,但仍要跟同業比較)5. 本公司員工接受贈與,如係發生於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人間,不得高過新台幣1000元,且應像公司報備,如屬於公務禮儀、或是長官對部屬的獎勵、慰勞,或於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任何人間之贈與,不在此限,惟超過3000元,仍需完成報備程序。(因為此部份並無強制性的規定,受贈上限請經公司內部討論後決定,僅提供規定之文字及金額參考)6. 原則上勞動契約期間均有保密義務,至於離職後的保密義務應另行以契約約定,至於期間長短應該依照其所知的秘密性質而定,如屬營業秘密保護法上之秘密,則應可約定較長的時間。7. 如果是人事保證,最長的效力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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