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黃老師,您好:保險實務操作問題如下,請撥空指點迷津,非常感謝.我們公司於08/30歇業登記生效,要跟官方申請舊制2退休金領回,以便退給員工,目前得知程序必須公司有依規定給員工資遺費的發放事實才能領回,問題如下所示:(1)若公司資金狀況確實無法依法令規定給付資遺費或退休金,歷年所繳2的錢,就真的鎖在國庫永遠無法領出來了?能體會立法主旨在保障勞方權益,但若因此不能將歷年所繳的錢領出來,似乎又不合理,公司就是資金出了問題無法支應日常費用,如何還有能力付這比資遺費,對員工來說,若這2的錢可領回,總也是一筆收入,(2)是否可以跟官方陳述: 員工真的同意不領官方所定資遺費計算金額,只領退回2的部份,(3)公司在97年08月歇業,但局部員工在96年12月就資遺或離職了,申請領回文件中要附解散時勞工前6個月薪水,這些12月就資遺或離職的員是否因前6個月無給付薪資事實,就領不到2退回金額?(4)官方所定資遺費或退休金計算規則為何?(5)在尚未辦妥領回舊回制2金額錢,是否要先通知官方停止2的停繳
答:來信所詢問題綜合答覆如下:一、依勞工退休準備及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存在中央信託局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有下列3種情形可以申請領回:1、事業單位與勞工依法定標準結清年資後,已無須支付勞工舊制退休金。2、已無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時。3、事業單位解散,且已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二、同辦法第6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無法依據正常程序支用時,勞工應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待取得執行名義(勝訴確定判決)後,再由勞工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請求分配會議,該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中央信託局)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中央信託局)支付。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全體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即可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暫停提撥之申請。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