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黃老師: 您好

請教有關出勤如下:我們公司內分正常班人員每日工作8小時,週六隔週休,國定假休業務門市人員基本月薪21000 假日津貼2000 伙食2880 全勤1000 每日上班10H 月排休6天, 國定假只一年的農曆過年4天

有關門市人員的工作時數是否合勞基法規定之每月工資總額以240小時,所得之金額說明?或有更好的規定辦理?一般門市每日工作10H 沒有假日及國定假是否對?
另外有關加班費計算: 假日加班是2倍 , 領月薪者當日就是領3天的薪資?我們是基本月薪/30天 =日薪 X2=假日加班費,這樣算對嗎?另外門市人門超過10H算加班時數 規定以轉休方式補休.以上敬請指導! 謝謝
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2週工作時間上限為84小時 雖然可以將每週中1日的8小時調整至平日而將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改為10小時 但是  四週總工時仍然以168為上限,超過的部份應該給加班費。如果沒有就有違法的疑慮。至於假日如有需勞工提供勞務,薪資應該加倍給付。因此在貴公司的情形,依法律看來,就是短發了加班費。至於假日津貼其性質應該就是假日的加班費,應該序明,不要用其他不亦瞭解的名目。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