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DEAR 簡老師您好:
公司有名業務人員97/05/02到職,試用期間無任何業績績效表現,故公司於97/09/05告知離職.
現該員97/11/14要求公司應給予資遣證明及資遣費.
公司可證明該員任職期間無任何績效,考評不合格公司也有呈送內部文件,唯告知離職日超過3個月.
請問公司可以依行使附保留終止權,不給予資遣費嗎?
懇請回覆,謝謝.
答:超過3個月適用期仍可資遣 要給資遣費  資遣證明要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填寫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