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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公司是蘇州外資公司(2003/10設立) 乙公司是上海內資公司(2007/11設立) 一、事件說明 甲、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一人,與員工協商&同意 1. 2007/11/30員工於甲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離職事由是轉職到乙公司 2. 2007/12/01甲公司離職員工與乙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承認甲公司服務年資 3. 2008/11/30一年期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擬續約 3-1 員工認為已連續2次簽訂定期勞動合同 擬與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2 公司認為2008年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 故今年算是第二次簽訂固定勞動合同 擬與員工續簽一年期固定勞動合同 二、請問上述公司與員工認知不同,公司擬續簽一年期固定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又如何向員工解釋?若員工不同意續簽一年期固定勞動合同,公司不續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須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 謝謝!
答:1.員工與企業的認知都有錯誤。2008年以後都尚未簽合同。2007/12/01所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只是跨越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並不是2008年簽的合同。2. 2008/11/30一年期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擬續約一年,因此所簽的合同才是第一次的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換句話說2009/11/30合同到期,如果再簽,再簽的合同是第二次。第二次以後所簽的合同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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