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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Hi 敬啟者您好: 有兩個問題請教: 1.請問公司與員工間一定要簽訂員工聘僱契約書嗎? 若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契約書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2.若是公司與員工有簽訂聘雇契約(不定期契約),但因原本14個月(含兩個月的年終獎金)的保障薪資更改為12個月,兩個月的年終獎金平均分擔到12個月之中,請問這樣的薪資結構變更需要與員工重新簽訂新的聘僱契約嗎?
答:僱傭關係之成立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工作規則、口頭約定、員工守則皆為契約內容。至於將原約定十四個月工資分攤於十二個月中發放,原則上應獲得員工同意,但這種變更是對員工有利(提早獲得),一般員工不會反對,應無需經同意之程序,只要員工不反對即可。如同加薪升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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