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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 我們公司平時僱用職工已經超過50人, 目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是否會有罰則??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0812臺82勞福一字第40298號函)不須成立福委會之單位:未滿50人之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非營利組織部分除勞工團體、財團法人醫療院所外,皆非規範對象。不是很明白意思,財團法人醫療院所,到底是否須成立?? 謝謝
答:主題:財團法人之基金會組織不屬職工福利金條例所稱之「其他企業組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三五二二五號函        「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本案依貴會捐助章程所訂定之組織與任務係屬依 民法規定成立之公益財團法人,非屬前開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適用對象。     惟貴會為照顧員工福利,自可提撥經費,自行辦理相關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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