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主管司機,其薪資明細中除有伙食津貼1800元外,另有一項其他津貼金額為6250元,該其他津貼中原先內含有3000元之加班誤餐費及3250元之職務津貼,起先因人事作業關係把3000元之加班誤餐費及3250元之職務津貼合併為一項統稱為「其他津貼」,因調整司機作業後目前及將來均不會有加班誤餐之事實,請問公司是否可以將其原先3000元之加班誤餐費扣除,將其「其他津貼」改為3250元。
答:一、來函詢問主管司機之加班誤餐費,如定位係屬加班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核實給付,不得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於公司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規定予以排除或列為其他津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與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二、前項加班誤餐費,如純屬誤餐費,與加班費無涉的話;按雇主每月發給誤餐費屬於工資一部份,列為「其他津貼」項下或另訂其他名目,為法所不禁。惟如公司擬將誤餐費扣除,涉及薪資結構改變或實質所得減少,依勞動契約雙方合意之精神,仍須徵得勞工同意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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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