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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煩請協會協助代轉TO黃竑鈞老師: 本公司自98.1開始經勞資雙方協商實施減薪及無薪休假1)若有員工3月要退休平均薪資在計算時是否需扣除1至3月用往前推正常97.7~12的六個月平均薪資計算退休金才符合法令 此法令之依據為何(因為我必須提的出根據哪裡,說法才會被接受與信服) 2)若本公司減薪與無薪休一直持續那麼98.7以後退休的案例,將會遇到減薪與無薪休超過了半年目前勞委會有解釋該如何做企業才適法嗎雖然這問題還未遇到但因本公司符合退休員工人數還維持100多人的狀況下若企業持續減薪與無薪休並未恢復原薪資水準(加班也不能報)員工在此階段提出退休雖無奈但也是可能的身為HRD對公司政策應有所規劃以備因應 老師上課曾有提到但不甚清楚 可否請老師專業背景提供明確的解惑 非常感謝並祝 安康(也祝協會 商祺)
答:一、 依勞委會97年12月23日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函:「雇主若受景氣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故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二、 依勞委會97年12月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其重點3.新制勞工退休金:為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仍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備註3、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三、 勞委會表示,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等,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四、 以來信為例,貴公司自98年1月1日開始經勞資雙方協商實施減薪及無薪休假,若有員工於98年3月31日退休,在計算平均薪資時,係自退休前一日(亦即98年3月30日)往前推六個月(此時只需扣除1至3月之「無薪休假」日數,然後再增加被扣除98年1月1日至3月30日之無薪休假日數,計算平均薪資之總天數最長仍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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