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留職停薪復職問題:育嬰與職業傷病留職停薪期滿要發復職通知,且此二種必須要讓他有原職可以復(一定要讓他復職);而其他因素之留職停薪到了復職日前,要發復職通知給他確定是否有職可以復(此類不見得一定讓他有職可以復就是了),對嗎?再者育嬰要復原職且原薪,職業生病呢?是否原薪,如果無法升任原職務工作可以協調降薪嗎?而其他類的留停如果讓他們回來只要我們雙方協調好職務薪資就可以是嗎?
答:一、職業傷病係核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工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且年資併計,普通傷病才有留職停薪。二、有關育嬰與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滿(或依兵役法職工保留職缺)要發復職通知,並以回復原職為原則。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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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