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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育嬰留職停薪返回工作崗位,如果原職務已經有人,經協調,育嬰留停者不願到他部門工作,此時公司是否應該付資遣費?或者他可以跟公司請求資遣費?育嬰留職停薪或者職業災害留職停薪期間年資是否比照一般留停皆不累計?
答:一、職業傷病係核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工原領工資予以補償,且年資併計,普通傷病才有留職停薪。二、有關育嬰與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滿(或依兵役法職工保留職缺)要發復職通知,並以回復原職為原則。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四、育嬰留職停薪或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予併計(含依兵役法職工保留職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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