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想請教您關於受訓期間薪資發放的問題!日前收到於92年10月份離職員工的存證信函,來函告知:其任職期間92/10/20~92/10/30並未取得本公司所發放之薪資,經查詢,該人員於上述期間於本公司受訓,但並未通過測試,而早期本公司的制度:未通過測試之人員無法成為公司正式員工,亦不發放薪資因該人員所提及之期間至今已超過五年,是否可以回函依據勞基法第23條,公司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因您所提及之任職期間迄今已超過五年,故無法惠予協助.若以此回函,公司是否會觸及其他相關法律呢?煩請老師您撥冗答覆之,謝謝您了!
答:1.只要有僱用縣係,即使於受訓其間未通過測試,公司仍有給付工資的義務2.工資請求權依民法126條規定為5年,超過時效,公司可抗辯已過時效故拒絕發給,惟勞工如向勞工局申訴,公司恐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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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