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有個朋友,她在室內設計公司上班, 前幾天她公司發給他離職證明書,寫明因公司縮編,並會支付資遣費等字樣且蓋有公司大小章.但過幾天後,老闆反悔, 以他工作果效不好,態度很差為由,不發給資遣費.且將他曾經與朋友msn通話紀錄當做證明,並表示他否認他曾經蓋過公司大小章,是會計自作主張,並非公司真正大小章.我朋友已向勞委會提出調解,但他仍有所擔心,請問:
1.老闆否認他曾經蓋過公司大小章,是會計自作主張,並非公司真正大小章...是否離職證明不具法律效力,無法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及提前預告工資?
2.老闆以他曾與朋友msn通話紀錄為由,表明他工作態度不佳...是否已侵犯個人隱私,不具效力?
3. 向勞委會提出調解申訴後,還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答:1.只要是公司人員蓋過公司大小章,不論是否會計自作主張,老闆否認他並不生效力, 除非真的並非公司大小章,其離職證明仍具有法律效力,至於資遣費及提前預告工資,如為公司經濟性之裁員解雇,即勞工非自願離職,則可據以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及提前預告工資。 2.老闆以他曾與朋友msn通話紀錄為由,表明他工作態度不佳...是否已侵犯個人隱私,不具效力乙節? 按工作態度不佳,並非屬懲戒性解僱之範疇,至多為裁員解雇解僱之原因而已,故公司之解僱依法仍須預告及支付資遣費。 3.凡對自己有利之資料,均可妥為準備,如服務年資、、非自願離職之原因、資遣費及平均工資計算方式及請求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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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