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請問,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公司依規定予以開除,員工能要求公司開立離職證明給他嗎?若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公司必須發給離職證明,內容需加註些什麼 才能與一般的離職證明來區隔? 答:勞基法第19條所開立的是服務證明書,不是離職證明書,內容記載工作年資及工作經歷即可,另加薪資。其他離職理由不必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