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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好: 我於派遣公司上班,公司承攬公部門案子,97年一月因我當時不熟悉業務,招生簡章資格有錯,導致當時派駐公部門的人員需離職,重新招考。但當時第一批人員已進駐且上了三天的班,我請她們直接離職。現在離職人員要告我讓她工作權損失,請問我有違反勞基法嗎? 該怎麼自我保護?謝謝
答:本案無勞動基準法之違反,相關民事法律責任條文如下:一、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二、同法第90條規定,第88條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三、同法第91條規定,依第88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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