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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問若有員工離職單上寫離職日到6/10日,並經最高主管簽核過,但事後該員又向單位小主管反應離職日想到6/2日,小主管也口頭答應,可是並未修改離職單日期的話: 1.該員確定6/2日為在職最後一天,故但因其交接工作未完成,所以交接人堅持不簽名,離職手續流程並未完成,該員於6/3日即未到公司,並聯絡不上。是否可以以離職手續未完成及若6/3日至6/5日達無故曠職三日,能夠扣住他5月份薪水要求她需回來交接完成? 2.5/29日端午調整補假一天,於6/6日須補上班,但該員若是於6/2日離職,則結算該員之薪水時,是否可扣除5/29日之薪水? 謝謝!
答:勞資間契約終止日為6月2日,至於當事人為完成交接屬債務未履行之部分,雇主得另為求償,但應即結清工資,不能扣押工資不發要求當事人履行交接義務。如因調休未出勤,又無請假可不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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