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時薪人員工作滿1年,需要給特別休嗎?2.若在契約中明定,以時薪194元或更多(高於基本工資95元),但不給勞基法第37及38條的休假合法嗎?3.若可,契約文字應如何敘明? 答:時薪人員的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至於以較高薪資給付員工,要求員工於國定假日及休假日出勤,員工不反對當然可依39條辦理,以加倍工資方式計算。合約中應註明,時薪多少?、特別休假日工資多少等?而非一筆給付後將所有雇主債務一筆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