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狀況:
公司因歇業,目前進入清算程序,並留有極少數員工處理清算事宜。
公司欲將舊制退休金提撥的金額申請返還,但勞工局告知,若仍留有員工,除非先發資遣費,否則無法返還金額,但建議或許先發資遣費,並改簽定期契約的方式繼續聘用至清算完畢,如此將無舊制年資的問題,勞工局便可核定返還之申請等。
問題:
1. 除了勞工局的建議,有其他的變通方式可先申請退休金返還嗎?
2. 若採用勞工局建議,員工領了資遣費,可否不同意簽定期契約?
3. 又,若同意簽定期契約,待服務期滿,公司是否會因契約前後未間斷而仍需給付定期契約期間的資遣費呢?
答:勞工局的建議屬正當可行。定期契約服務期滿,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無資遣費請求權。至於原契約與定期契約之間為何未間斷?我不清楚你的說明,如有正當解僱事由,沒有理由不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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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