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老師:公司目前採公司營業額作為季獎金發放,例如1~3月四月發放,一年發放四次。請問如何發放才不需納入投保薪資?若改用三節獎金可以嗎?營業額發放是不管公司有無賺錢都提撥發放,所以有離職員工認為不管有無賺錢都發放這是固定薪資,如果改為本期稅前淨利發放.淨利是無法固定及預期一定獲利,是否就可以不屬於固定薪資.麻煩老師解惑.謝謝您!
答:獎金發放時間不影響其是否為工資之性質。判斷季獎金是否為工資,應先就其否具有對價關係判斷,即將金多寡與個人提供勞務情況是否有對價(即個人勞務提供狀況與計算獎金間是否具一定之關連)關係。如無關連,次之檢視發放內容與目的是否相符,即檢視獎金來源與發放獎金之目的(雇主的恩給照顧)是否符合,如符合及部屬經常性給與。如以雇主具有盈餘為前提條件發放,發放方式與個人提供勞務間無一對價關係,其不屬工資之可能性極高,不列入勞保及退休金提撥,應無問題,但健保對工資認定是否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為依據,就不一定。該部分可參考勞基法進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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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