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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 公司目前有幾位員工為駐點員工, 駐點公司裡面的主管想獨立出來開新公司, 所以該主管要求我們7/31資遣這些駐點員工, 但在新公司成立前這些駐點員工的勞健保仍加在我們公司裡(但公司不付薪資)。想請教: 1.因為我們公司是7/31資遣該員工,但又需要續加勞健保,所以是不是應該用結清的名義處理才不會有爭議? 2.8/1這些員工以留職停薪的方式繼續加保,這樣是否合乎法規? 3.因為8/1以後這些人仍需要做原來的工作,用留停的方式如果後來因為工作出事,那勞保局在給付上是不是會有爭議呢? 以上,麻煩老師幫忙回答一下了,十分感謝~
答:一、員工參加勞保需符合在職、從事工作及領有薪資等要件,如遭公司資遣,就無法繼續加保。至於結清年資,依勞退條例規定須在契約存續之下為之。二、員工辦理留職停薪繼續加保,需因傷病請假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三、如上所述,遭公司資遣,並不符合辦理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條件,同時須於員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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