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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 本公司位於台中,有一位員工原是派任在高雄的技術工程師,因為原派駐的工地工作結束,亦無適當技術職缺安置,故與之協調轉任南區的業務拓展工作;工作月餘後,他不依規定回傳每天的工作報告,也不定期返部參加會議,他希望公司能資遣他,讓他去領失業給付。 但本公司有工作可安排,不願資遣他,遂轉調他至台南擔任技術工程師,也給予交通津貼補助。 隨後接到這名員工寄出存證信函,指出本公司給予的交通津貼不夠支付他的交通成本,要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以及勞基法第14條規定「勞工無須預告及得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 請問老師,本公司可依「連續三日曠職」而予以開除並退勞保嗎?上述狀況勞工可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予資遣嗎? 以上疑問請老師撥冗回覆,謝謝!
答:本案勞工不願接受調動,有關其可否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以及公司可否依「連續三日曠職」而予以開除,並退勞保;應視勞工所提之理由及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與勞委會函釋之調動五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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