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公司為一外商在台灣分公司, 幾年前因大陸分公司雇用一名台籍員工, 在員工的要求上幫他在台灣分公司辦理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 但經過幾年後, 公司決定要將此名員工的勞健保及勞退停止但用現金去補償員工, 畢竟他實際提供勞務的地方並不在台灣分公司, 請問那要如何去計算補償勞退的金額? 答:本案如該名勞工與台灣分公司存在僱傭關係,則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規定,加以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