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老師:
公司與勞工簽定之定期契約(特定性工作一年一簽)期約屆滿後再簽之契約未間隔三個月,是否會有變成不定期契約的可能。
答: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3項明訂特定性供作不是用第2項視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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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