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老師:你好 對不起之前傳送之問提,未整理好. 我想請老師幫忙解答勞基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問題一、那如中途自請離職, 是否需按比例給與 。 問題二、另如工作規則亦只照勞基法第29條照抄,未註明需在職員工, 是否需按比例給與,那如有註明需在職員工 ,是否就不需要按比例給予 。 (營業年度:1/1-12/31) 白 水 裡 敬上98/11/01
答:一、勞基法第29條稱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故無中途自請離職需按比例給與之疑義。二、如上所述,同理可證亦與公司工作規則有無規定需在職員工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