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你好
對不起之前傳送之問提,未整理好.
我想請老師幫忙解答勞基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問題一、那如中途自請離職, 是否需按比例給與 。
問題二、另如工作規則亦只照勞基法第29條照抄,未註明需在職員工, 是否需按比例給與,那如有註明需在職員工 ,是否就不需要按比例給予 。
(營業年度:1/1-12/31)
白 水 裡 敬上98/11/01
答:一、勞基法第29條稱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故無中途自請離職需按比例給與之疑義。二、如上所述,同理可證亦與公司工作規則有無規定需在職員工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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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