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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Q1:乙選擇舊制勞退,今年40多歲,但即將滿25年或已超過25年,如要繼續就職,若公司要裁減人力可否強迫退休或調職?若否其有何法令救濟之道如何? Q2:某甲進公司已9年,年50歲,任職財務部門,最近老板下一道指令,稱財務部門要裁減不專業及不適任人員,請問不適任人員要如何認定會不會有主觀判定的問題,而甲即被資遣掉了,試問是否合法資遣?若否其有何法令救濟之道如何? Q3:最近大公司常因不合理大量解雇勞工,常須勞資協議如重者須上法院,一家公司在一年內不管是投訴中央和地方機構都有很多糾紛,而每次訴訟時負責人均不出庭,而委託代理人為之,難道國內都没有任何法律可約束公司負責人,請其出面調停和限制其繼續不合理的舉動?
答:一、 舊制勞退自請退休為勞工的權利,公司要裁減人力尚不能強迫勞工退休或調職,違者會涉及非法解僱;勞工可循勞資爭議之協調或調解,或上法院訴訟。二、 所謂不適任係指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此時需預告及發給資遣費,認定上係依平時及年度考核績效,違者會涉及非法解僱;勞工可循勞資爭議之協調或調解,或上法院訴訟。三、 大量解雇協商及勞資爭議之協調或調解,或法院興訟,負責人如無法出庭,依法可委託代理人為之;除非符合大量解雇禁止出國之民門檻,才可以禁止負責人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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