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我是於10/22高雄上課的學員,有關簡文成所上課的內容我有些問題,麻煩請轉給簡老師。上課時有提到依據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7條,定期契約3個月可以不用幫員工投保健保!但二十七條的內容: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是指什麼意思?是仍在原投保單位加保嗎?謝謝您! 答:指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之加保資格,並未有該法第11條所列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