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員工於任職期間向公司借款,並請乙員工担任保證人(需有工作),協定甲員工每月攤還1萬5仟元給公司。乙員工於98年8月31日離職,甲員工因故被公司資遺,公司發給15萬資遺費(甲員工於95年3月到職),公司將該資遺費分別償甲員工向同仁借款(未有借據)之債權人,每位債權人皆得到部份金額。今因甲員工未依約定每月繼續償還公司借款,故公司向已離職之乙員工(目前待業中)要求支付甲員工之借款,並寄存證信函給乙員工。
請問:1.乙員工需代償甲員工向公司借款之餘額嗎?乙員工若不收存證信函又會如何?
2.公司處理流程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公司內部會有何單位受處份?
謝謝^_^
答:一、 如乙員工於担任保證人時有簽訂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之契約,則公司可向已離職乙員工要求支付甲員工借款之餘額;乙員工不收存證信函,可循司法途徑解決。二、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契約30日內發給,公司如未徵得甲員工同意逕將該資遺費分別償還甲員工向同仁借款之債權人,公司處理流程上容有瑕疵,依上開規定,甲仍有權主張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公司可向前已分別償還甲員工向同仁借款之債權人追回此筆資遣費,再協同甲處理向同仁借款之償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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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