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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員工於任職期間向公司借款,並請乙員工担任保證人(需有工作),協定甲員工每月攤還1萬5仟元給公司。乙員工於98年8月31日離職,甲員工因故被公司資遺,公司發給15萬資遺費(甲員工於95年3月到職),公司將該資遺費分別償甲員工向同仁借款(未有借據)之債權人,每位債權人皆得到部份金額。今因甲員工未依約定每月繼續償還公司借款,故公司向已離職之乙員工(目前待業中)要求支付甲員工之借款,並寄存證信函給乙員工。 請問:1.乙員工需代償甲員工向公司借款之餘額嗎?乙員工若不收存證信函又會如何? 2.公司處理流程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公司內部會有何單位受處份? 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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