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我是9/5梯次就服乙級的學生,上星期也正式成為協會會員。
感謝您們如此用心的指導。現有一事想請教,目前公司因為有員工因病留停,原本是到今年12/31,但該員因尚未復原,故向公司再提出留停半年,(至99/06/30),原單位同仁因工作量倍增,故考量下想另召募一名,並和他以『定期契約』方式答署。想請教的是,
1.敝公司是否可依勞基法§18-勞工不得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與他簽署?
2.依此法§9-定期契約又有限定範圍及期限,
但我們勞動契約可能是從12/1開始生效,(98/12/01~99/06/30)
這樣的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都不符合,那特定性是否可符合呢?
3.若明年4、5 月考量後,仍需要再多簽訂半年的話,是否另簽新約即可?有無其它法令限制?或需注意什麼事項?
4.該員到職後,是否相關福利都應與正職員工同?(法令規定的保險,及退休金提撥都會照做。)
問題較多,請多見諒!並由衷感謝老師您的解答!
答:一、貴公司可與此員工簽訂『定期契約』;但不宜在契約中署名依勞基法第18條規定,勞工不得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二、本案依其契約性質為特定性定期契約。三、若明年4、5 月仍需要再多簽訂半年的話,可再簽新約;並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相關規定。四、該員到職後,其薪資、休息、休假、福利等勞動條件與正職員工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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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