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我是9/5梯次就服乙級的學生,上星期也正式成為協會會員。 感謝您們如此用心的指導。現有一事想請教,目前公司因為有員工因病留停,原本是到今年12/31,但該員因尚未復原,故向公司再提出留停半年,(至99/06/30),原單位同仁因工作量倍增,故考量下想另召募一名,並和他以『定期契約』方式答署。想請教的是, 1.敝公司是否可依勞基法§18-勞工不得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與他簽署? 2.依此法§9-定期契約又有限定範圍及期限, 但我們勞動契約可能是從12/1開始生效,(98/12/01~99/06/30) 這樣的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都不符合,那特定性是否可符合呢? 3.若明年4、5 月考量後,仍需要再多簽訂半年的話,是否另簽新約即可?有無其它法令限制?或需注意什麼事項? 4.該員到職後,是否相關福利都應與正職員工同?(法令規定的保險,及退休金提撥都會照做。) 問題較多,請多見諒!並由衷感謝老師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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