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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教一下老師~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請問一下,本條的第一項第二款符合的外國人,連續受聘僱超過五年…請問這個條件的外國人,跟五十二條所提到的四十六條各款外國人的工作年資的限定在那裡(就是這種外國人到底有什麼差?他能在台灣工作多久?不用訂契約嗎?中間也不用回國嗎?) 另外再請問,從勞委會的網站上有提到如下: ”惟如事業單位僱有上述以外(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之外國人,因其尚有成就退休要件之可能,事業單位尚不得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且仍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專戶存儲。” 這裡指的是外國人有可能可以領到勞退舊制退休金?請問是什麼樣條件的外國人有機會可以領到?這部份真的搞不懂,煩請老師詳細答覆,感謝您。
答:一、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款至第6款之規定引進專業人士之第一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3年,3年期滿可再續聘3年,且無聘僱期間最長9年及聘僱滿3年就須出國一天以上之限制規定。二、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1款之規定引進藍領人力之第二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2年,2年期滿可再展延1年,3年期滿須出國一天以上;才可再重招並核發聘僱許可2年,加再展延1年,3年期滿須再出國一天以上;接著才可以再重招並核發聘僱許可2年,加再展延1年,其最長之聘僱期間為9年。三、 綜上所述,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款至第6款之規定引進專業人士之第一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3年,3年期滿可再續聘3年,即會發生連續受聘僱超過五年之情事,故,因其有成就退休要件之可能,雇主提撥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準備金需將該人數計入。至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1款之規定引進藍領人力之第二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2年,2年期滿可再展延1年,3年期滿須出國一天以上,即不會發生連續受聘僱超過五年之情事,亦即不須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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