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款至第6款之規定引進專業人士之第一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3年,3年期滿可再續聘3年,且無聘僱期間最長9年及聘僱滿3年就須出國一天以上之限制規定。
二、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1款之規定引進藍領人力之第二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2年,2年期滿可再展延1年,3年期滿須出國一天以上;才可再重招並核發聘僱許可2年,加再展延1年,3年期滿須再出國一天以上;接著才可以再重招並核發聘僱許可2年,加再展延1年,其最長之聘僱期間為9年。
三、 綜上所述,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款至第6款之規定引進專業人士之第一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3年,3年期滿可再續聘3年,即會發生連續受聘僱超過五年之情事,故,因其有成就退休要件之可能,雇主提撥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準備金需將該人數計入。至於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8款至第11款之規定引進藍領人力之第二類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限一次為2年,2年期滿可再展延1年,3年期滿須出國一天以上,即不會發生連續受聘僱超過五年之情事,亦即不須提撥。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