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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想請問一下 如果公司營運不善,要結束營業,那資遣員工時又沒錢支付資遣費時應該怎麼處理為佳? 我上網查詢此解釋,是否可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九勞動三字第○○四九四五三號函 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各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其資遣費之給付對象並不限於歇業當時被資遣之勞工。因此,本案於歇業前先行被資遣之勞工,如事業單位確未依資遣給付協議書兌現應分期支付之資遣費,仍可參與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
答:公司營運不善,要結束營業,如已超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在支付勞工退休金後,可作為支付勞工資遣費使用。如資遣員工時沒錢支付資遣費,則須與勞工協商分期支付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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