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集團有派駐於大陸地區之台幹,就其實際任用係由大陸各關系企業自行聘用,為基於照顧幹部立場,將這些員工的勞健保掛於台灣的關係企業公司之一,但會有與台灣公司產生勞動契約的問題,如發生勞動爭議時,員工是否可以主張為台灣公司派駐至大陸,所以與台灣的公司有勞僱關系,是否有解決之道,請老師指導,感謝! 答:解決之道為兩邊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