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老師 我們公司目前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其的計算方式為 到職滿第一年後之當年度特別休假天數依比例計算 即91.4.1到職,92.4.1起可休5天特別休假,93年度起可休7天特別休假,94年度起可休10天特別休假 若此原則已勞資會議通過,並報備勞委會審查,也在員工手冊中詳列(算是勞資協商了),但同仁離職時還可以要求補發其特別休假差異天數嗎? 舉例: 若同仁於93.5.1離職,法令有規定公司有必要補發2天特別休假薪資嗎?若於93.2.28離職,有需要補扣5天特別休假薪資嗎? 謝謝
答:就整體而言,永遠會遞延二日應休未休之休假,該二日是第一年延休之產物,許多雇主為便於以年度計算特休,會有該項設計,但如第一年約定休五天,同時結算二日應休未休,就不會遞延。另如依你們的規定,員工九十三年五月一日離職,的確有兩日未休假,至於是否發工資得視休假約定方式。至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離職員工,他的休假期間是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他的年假是七日,並沒有多休,何需扣回五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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