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院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 以計畫經費聘請之專任助理人員於年度期間轉任本院人員, 於計算年終獎金年資時, 院方可以主張擔任國科會計畫項下助理期間年資不予採計嗎?
如果應予採計, 因本院研究人員於99/3/1才起適用勞基法, 助理可否要求採計99/1/1-99/2/28工作年資?
答:本案該專任助理人員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如係由院方所聘用,院方於計算年終獎金年資時,應採計其於轉任院方人員前擔任國科會助理期間之服務年資,同時其工作年資應自其受聘為專任助理人員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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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