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公司有聘僱定期契約工(ex.1/1~6/30),於契約期滿前發生公傷(ex.6/20),假設該名員工直至7/20才復原,請問: 公司能否依照契約期限到期而予以終止契約,且不再給予公傷! 勞保局回覆~ 您好:99年1月21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勞工在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惟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如您尚有勞動法令疑義,可來電洽詢本會服務專線,電話:(02)85902866。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答:貴公司雖可主張所聘僱之定期勞動契約勞工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契約,惟因勞工尚在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貴公司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給予該名勞工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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