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好:
我們是國營企業,外包勞務承攬人力,從事飛機修護工作,因該國營企業投標之工作期約至99年10月31日到期(95年起合計五年),合約到期後該國營企業,是否能後續承包工作需重新開標,如果該公司得標,承攬工作地點及內容不變。
問題:如果該公司得標,員工將可重新簽約(合約時間接續且工作地點及內容不變),獲得續約員工,年資是否可累積計算;如未獲續約之員工(前約簽訂五年),可否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
答:如得標廠商係人力派遣業,依勞委會97年函釋,人力派遣業屬於人力供應業,於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員工之間簽訂的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因此來函所提,如果該公司得標,員工將可重新簽約,獲得續約員工,年資應合併計算;未獲續約之員工,可以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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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