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目前我遇到公司想把薪資結構做調整,想把不定期契約改為委任契約,而整個薪資結構面我們原本分為本薪.績效.伙食.出勤.教育訓練.管理績效.專業責任績效.專業加給等項目 就承攬契約來說我們又另訂一份所謂的承攬報酬的契約內容,現在公司想把承攬改為委任,經尋找了一些資料來看仍不是很明白它們的差異性,是否可請老師指導方向
答:一、 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復依同法第528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二、 兩者之差別在於,承攬雖然也要給付勞務,但指揮命令監督關係並非契約之特徵,而在於完成工作為契約之目的。而委任即受任人受到委任人之委託後,以自己之裁量判斷提供勞務,而不論是否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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