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敬啟者,
本院為醫藥衛生研究機構,想請問專任之助研究員(PI)欲聘請其
配偶擔任直屬實驗室的博士後研究學者乙職,是否有利害關係之疑慮?或是有其他可行之方式?
說明:本院PI得以針對其所屬之研究助理跟博士後人員進行指導、考核、調薪。
答:依現行法令規定,公職人員才有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之適用,如貴院暨所屬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為非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即無利害關係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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