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公司有位同仁於1/4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醫生診斷證明書內容寫宜休養3個月,這當中該同仁按公司規定都有寫假卡請假,主管有去慰問關心受傷同仁,因傷勢有比較好,希望同仁能回公司上班從事較輕得工作,同仁也答應該主管3/22即可上班(口頭答應),但至今同仁皆未打電話向該主管請假,請問老師: (1)公司一定要按照醫生診斷證明讓該員休養滿3個月嗎?該員答應3/22要來上班結果沒來,是否可按照公司規定曠職扣薪?公司規定曠職一天扣三天薪資是否可行? (2)該員若是滿3個月後仍不到班,公司是否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其退保後,勞保方面是否會衍出一些問題? 謝謝~~
答:一、醫生診斷證明書休養滿3個月如合乎常理,員工可據以休養,至於該員答應3/22要來上班結果沒來,是否可按照公司規定曠職扣薪(※備註︰曠職一天可以扣發一天薪資)?須視3/22該員公傷休養事實是否已消滅而定。二、如上所述,若公傷休養事實已消滅,且無正當理由又連續不到班超過三日,依勞基法第12條第六款規定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於當月份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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